江西省总工会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信息类别:省市文件   发布时间:2018-06-06 18:12:04 点击数:

江西省总工会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实际,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健全我省工会经费审查监督机制,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是工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机制,是规范工会各项经济活动,维护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工会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财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是工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依法审计,健全审计程序,防范、控制审计风险,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各级工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经审工作在工会全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落实工会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完善工会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各级工会经审会要加强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设区市工会经审会下审一级面不少于50%。

四、加大工会经费计拨审计力度。各级经审会要围绕工会的全局和重点工作开展活动。要加强对荣获先进集体、“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及荣获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法人代表所在单位贯彻《工会法中关于计提计拨工会经费的专项审计,其申报材料必须附有工会经审会的审计结论。

五、完善工会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制度。全省工会系统的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包括质量保证金、结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和不少于总造价35%的工程款)。对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每年都要进行年度审计,促进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坚持对工会主席、机关管钱管物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机关管钱管物部门负责人与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  由同级工会组织部门行文通知经审会实施审计;工会主席离任,下级工会可请求上级工会经审会实施审计。离任审计必须在离任后三个月内完成,并提出审计报告。

七、加强工会经审机构的组织建设。各级工会成立或换届,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根据全国总工会“经审会主任应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的要求和省委组织部赣组通〔1996〕11号文件的规定:  “各级工会和直接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同级工会副主席职级和部门正职级的人员担任的,其级别分别按同级工会副主席和部门正职的级别对应”的要求配备。设区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须有1-2名专职干部,办公室可单独设立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省产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办事要有人。

八、各级工会应完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参加同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会议制度,凡涉及工会系统的经济活动、资产管理、工会经费使用及重大决策,应征求同级经审会的意见。

九、各级经审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经费预算。要认真落实省总《关于贯彻全总<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精神,保证经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加强对经审干部的教育。  要求经审干部忠于职守,遵守法纪,坚持原则,扎实工作,勤政廉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经审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和组织鼓励,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一、各级工会经审会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经审工作的新思路。

十二、各级工会要将工会经审工作列入工会干部培训的教学内容;要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宣传报道;  要对本单位和下级工会在审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经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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