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困难补助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教育工会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困难职工是指我校正式在编、人事代理和合同制教职工因灾害、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生活暂时或长期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条 困难补助以发放货币形式进行。 第二章 困难补助对象 第四条 因家庭成员(夫妻、子女)无收入、人均月收入低于萍乡市城镇居民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具体参照萍乡市人社局当年文件)。 第五条 没有达到政府文件规定生活标准的各级劳动模范。 第六条 因灾、因病、因突发事故等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 困难补助等次 第七条 困难补助金额分三等: 一等:3000元。 二等:2000元。 三等:1000元。 第四章 下列情况不在困难补助之列 第八条 参与违法活动致伤、致残的。 第九条 被司法机关罚没财产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困难补助: 1.夫妻购置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夫妻或子女拥有企业、商业店铺等经济实体,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3.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 4.有群众反映其经常参与赌博或者超出一般收入能负担起的高消费行为。 5.学校教代会福利工作专门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格填写不完整、证明材料不齐全者,一律不得参评)。 2.各分工会初评,分工会主席提出初评意见并签字。 3.各分工会登记汇总,将申请材料上交校工会福利工作专门委员会。 4.校工会福利工作专门委员会汇总资料、评议并提交至校工会负责人审核。 5. 校工会福利工作专门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后发放。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萍乡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萍乡学院工会委员会。 中国教育工会萍乡学院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